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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煤集團神木張家峁礦業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1-18   點擊量:1141   作者:管理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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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煤集團神木張家峁礦業有限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秩序,明確員工獎懲依據、標準和程序,強化員工行為和思想教育引導,提高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鼓勵員工立足崗位,敬業奉獻,構建和諧、穩定、持續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合同制員工。

第三條 員工獎勵是指以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目的,對在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和社會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及貢獻的員工給予一定獎勵;員工懲罰是指以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為目的,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相應懲罰。

第四條 員工獎懲的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2.激勵與約束的原則;

3.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4.以人為本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員工獎懲管理領導小組。

 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班子其他成員

 員:各部室(中心)、廠隊(車間)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主要職責:

1.負責起草、制定、修訂員工獎懲管理規定相關條款;

2.負責對員工日常獎懲進行申報、審核、界定、公示、執行及建檔工作。

第六條 獎懲程序

1.申報:各單位對于符合本制度所規定的獎勵或處罰行為的,由本單位填寫《獎懲申報表》并簽署意見,提交辦公室;

2.審查:辦公室在接到申報后進行調查、核實。在這一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當事人所在單位及當事人的陳述,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3.界定:辦公室根據調查結果討論界定獎懲類別;

4.公示:員工所受的獎勵或處罰均通過公司宣傳欄及員工所在單位宣傳欄上進行張貼公示,后通過公司正式文件下發公布。

5.執行及建檔:對于已經批準的獎勵或懲罰,由辦公室執行并如實記錄員工獎懲情況,及時將《獎懲申報表》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二章   

第七條 員工獎勵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精神獎勵,主要是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二是物質獎勵,主要是發放獎金、獎品、帶薪休假、帶薪培訓等。

第八條 公司員工在本職工作或社會公益事業中表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1.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創新創效、市場開拓、企業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2.在本職崗位上愛崗敬業,勤勉盡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工作業績優異、工作成效顯著的;

3.在本職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榮獲公司及以上級別榮譽稱號的;

4.在維護國家利益、防范財務重大風險、降本增效、創值增盈,避免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5.防止或挽回損失有功,避免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

6.在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活秩序方面有顯著功績的;

7.公司認為其它應該給予獎勵的。

第九條 公司獎勵包括:

 1.員工在技術進步、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根據《張家峁礦業公司科技創新獎勵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生產技術部實施獎勵;

2.員工通過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或被推薦評選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的,由人力資源部實施獎勵;

3.員工在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宣傳思想、企業文化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獲得各級榮譽稱號的,由黨委工作部、紀檢監察室實施獎勵;

4.員工被授予技術狀元、技術標兵、技術能手、優秀班組長、優秀工會干部、工會積極分子、首席員工、創客標兵、創客大咖、創客能手、“三絕”標兵、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或者獲得公司級以上等各類榮譽稱號的,由公司勞動競賽委員會和公司工會根據年度評選辦法和實施方案實施獎勵;

5.員工在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標準化達標建設、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在現場監督檢查、反“三違”、排查不安全行為等過程中表現突出的,或者獲得各級安全及標準化先進、最美安檢員、優秀“四員兩長”等榮譽稱號的,由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機電技術部、調度指揮中心、地測協調部等部室實施對口獎勵;

6.員工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財產損失或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由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實施獎勵。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公司對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隨時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勵由各單位和獎勵的業務歸口單位按照相關獎勵辦法的規定進行組織、申報、評比和實施。

第十二條 需要以獎金形式進行獎勵的,如有上級單位文件,按照上級文件進行獎勵,若沒有上級文件,則通過崗位績效工資兌現。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員工違反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時,對于情節較輕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懲處。懲處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對員工違反勞動用工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工會等部室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黨員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違規違紀的,由公司紀檢監察室調查,按有關黨紀黨規進行問責處罰。

第十六條 員工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員工違反生態環保管理制度的,按照《生態環保獎罰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員工違反材料使用、分配、保管、回收、修舊利廢等制度的,按照《材料考核管理辦法》及《材料回收復用與修舊利廢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員工違反勞動用工制度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懲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

1.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等重要集體活動者;

2.被內部客戶(內部各部室、中心、廠隊、車間或員工)一般性投訴,經查有過錯者;

3.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安或管理人員正常檢查者;

4.發現下屬違規、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指正、不制止者;

5.工作不服從分配,不聽從指揮,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6.在辦公室電腦上安裝游戲、炒股軟件、購物軟件等,工作時間內玩電腦游戲、瀏覽與工作和業務無關的網站;

7.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1.因酗酒滋事,影響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制造偽證予以污蔑,或故意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職守致使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壞,經評估價值在5000元至1萬元的;

4.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5.一個月內曠工達3個工作日的;

6.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重要信息不及時通報者;

7.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因玩忽職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經評估價值在1萬元至3萬元)的;

3.非機電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機電設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經公司允許,接待非公司人員進入公司生產現場參觀、訪問者;

5.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違禁物品進入公司范圍內者;

6.編造謊言逃避事故責任,影響事故鑒定結論的;

7.故意毀壞公文、公告、通告者;

8.泄露公司秘密文件,和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9.有重大事故、重要信息隱瞞不報者;

10.工作不服從分配、不聽從指揮,造成嚴重影響者;

11.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

1.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秩序的;

2.侵占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經濟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個月內曠工達5個工作日或一年曠工達10個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員工與公司雙方關系的;

6.擅離職守,引起事故并給公司造成3萬元至10萬元重大經濟損失的;

8.因疏忽等原因未履行崗位職責而失職,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人員(含本人)傷害或給公司造成損失尚未達到第(七)第十五款規定者;

9.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降級/降職(包含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與操作崗位人員在內,有職務者降低職務,無職務者降低工資等級)

1.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2.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3.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4.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

影響的;

5.在礦區內參與賭博的;

6.侵占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7.對同事暴力恐嚇、威脅、毆打,情節嚴重的;

8.未經許可,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產品業務的;

9.責任部門的負責人在發生各種工傷事故時,逃避責任而隱瞞不報,部門內部私下解決,在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或由此產生勞動爭議者;

10.責任部門發生公有設備、配件等物品丟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11.專項考核(中層管理人員考核、技術員考核等)不合格者;

12.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與操作崗位人員在內,有職務的撤職,無職務的留用察看)

1.一年中記大過滿兩次的;

2.煽動員工罷工或怠工,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員工與公司雙方關系,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

4.擅離職守,引起事故并給公司造成10萬元以上重大經濟損失的;

5.各部門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員工出勤,并將員工薪資收入占為己有,在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或由此產生勞動爭議者;

6.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15日,或一年累計曠工達30日的;

2.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的;

5.利用公司影響力在外招搖撞騙,破壞公司形象,使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6.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和礦產開發,或照顧個人關系,不嚴格執行公司各項管理規定的;

7.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營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8.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9.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10.煽動員工罷工或怠工,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11.虛構或傳播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言論、文字、圖片和視頻,或在公共場所、網站張貼、發布影響公司及員工形象的信息者;

12.員工在應聘時向公司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和基本信息的,這些資料信息包括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各項證書、工作經歷、榮譽、職稱、待遇、體檢證明等;隱瞞犯罪經歷事實的。  

1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5.因違規或違章行為引起工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重大生產、設備事故或造成2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

16.擅自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7.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煽動或蠱惑公司員工怠工、罷工或聚眾鬧事,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者;

18.糾集和慫恿社會閑雜人員進入公司和生產、工作、生活場所,尋釁滋事者;

19.偷搶公司財物或他人財物者(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20.攜帶非工作用途有重大危險隱患物品進入工作區域的;

21.續簽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22.觸犯國家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被追究責任者;

23.參加非法組織的;

24.員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25.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經培訓再次考試不合格的;

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屬于應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者;

27.有其他與上述情節程度相當的;

28.不按規定,在動火管制區域內動火、吸煙者。

第二十條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違法犯罪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判處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或刑罰執行期間,與其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中止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員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

3.員工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或被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的,給予降級或降職,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

4.員工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緩刑)以上刑罰的,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不得提高工資,不得評先評優,處分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1.受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12個月;

3.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期限為18個月;

4.受行政降級、降職處分的,處分期限為24個月;

5.受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處分期限為24個月;

6.受黨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處罰期間有特殊貢獻的,經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批準,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員工因受處分致職務、職級有變動的,崗位工資和津貼按新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 員工受上級處分的,依據上級處分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批準的處罰,由人力資源部出具處罰通告,通知受處分員工所在單位和員工本人,并要求其簽收。如拒簽,由人力資源部記錄,無正當理由的,不影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嚴重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工會進行通報和說明,并依照《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相應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根據各類獎懲行為情節輕重,在給予行政獎懲的同時,可以給予經濟獎懲,行政獎懲和經濟獎懲一般按如下對應關系執行:

 

類別

對應經濟處罰

行政獎勵

專項獎勵

根據機關文件規定獎勵

其他獎勵

崗位績效工資上浮20%-100%,執行期限為3-12個月

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

處罰100-200元

警告

處罰200元-500元,崗位績效下浮30%

記過

處罰600元-3000元,崗位績效下浮50%

記大過

處罰1000元-5000元,崗位績效下浮100%

降級(降職)

執行新崗位的工資

撤職

執行新崗位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工資支付

注:崗位績效下浮執行期限與對應處分期限一致。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符時,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及時予以修訂。公司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獎勵不包括員工履行正常的崗位職責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本規定所規定的罰款不包括員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減的工資獎金。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陜煤集團神木張家峁礦業有限公司。